《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封建迷信与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格格不入。党员组织、参加或个人搞迷信活动归根到底在于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是思想不正、信仰缺失、精神颓废的表现,危害严重。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此次未作修改。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个人搞迷信活动”系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近年来,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案例屡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官迷心窍”的党员领导干部,遇到仕途不顺就去烧香拜佛、求签问卦,且往往是个人私下进行,极具隐蔽性。这类行为与典型的“组织”“参与”行为有别,在适用条款上应加以区分。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逻辑上更周延、严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此次未作修改。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把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和个人搞迷信活动的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二是注意本条与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第六十九条“信仰宗教的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区别。本条违纪行为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搞煽动活动,且行为上实施的是迷信活动,而非宗教活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违纪行为本质上都是将宗教或者宗教活动作为实现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搞煽动活动等非法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与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侵害客体、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适用的条款和处分幅度也不相同。三是把本条与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只是将搞迷信活动作为违法犯罪手段,实则涉嫌违法犯罪,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