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案例,张某在接受镇党委书记批评后,端正了态度,在民主生活会上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但在现实中,的确也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敷衍了事,搞“你好我好大家好”。这种做法有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优良传统,如果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既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等成文的规矩,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新增的条文,2018年修订时未作修改。本次修订在原条文“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之后增加了“或者严重后果”这一表述,充实完善了本条的违纪构成要件。“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强调的是对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产生了消极的、负面的效果,侧重于政治方面的价值评价。“严重后果”则侧重于突出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逻辑上更周延,对精准定性量纪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具有严肃性,是在全党范围内约定俗成的经验做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把握,不能任意扩大和随意认定。二是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条例》第六章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对于违反这些规矩的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三是注意本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性条款,不能依据本条来处分其他未列入《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行为。四是党员干部负有学习贯彻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义务,不能将所谓的“不知道”“不清楚”作为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