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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4-0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重庆三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课程成绩达到以下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平均课程成绩70分或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75分;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平均课程成绩6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1.5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75

)具备下列水平条件之一:

1.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合格;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40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成绩60分;

5.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60分;

6.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对本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逐一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受理书面提交的异议。无异议或异议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后,将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核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一)《重庆三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报评审表》纸质文档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四)英语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须验证原件并提供查询渠道及信息)

(五)课程合格成绩单

(六)与毕业证相同纸质照片两张及同底电子照片。

第八条 毕业生须在获得毕业证书两年内申请学位(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出席委员中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则视为审议通过,并将相关事宜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按涉密学位论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 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511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三峡学院成﹝2021143号)《重庆三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三峡学院学位﹝20237号)《重庆三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补充规定》(三峡学院学位〔20246号)同时废止。